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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rry

陪审团制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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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我够不够资格,上来申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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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做啊,我很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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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满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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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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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06-11-22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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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报名!
建行龙卡:4367 4224 3403 0073 985
农行宝卡:95599 8071 70673 65212
工商银行9558 8217 0200 0627311

户名:李文海
开户行: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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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名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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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报名晚了。说实在话,我也许不太可能每天上网,但肯定是个是非分明的人。首先想想对方再想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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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报名.基本明天上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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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搞越好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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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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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报个名
一个时代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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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1-22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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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報名,為傢電盡我的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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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1-22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下面这条规定,有异议·····###!~!!~

一、事实明了的交易纠纷,为了提高效率还是由我直接做出裁定。例如:直接可确定对方为骗子的;直接可确定退货处理的;直接可确定一方无责任的。




我认为,你一个人的判断是不全面的,说白了,就是怕你袒护商家!!!
我觉得,结果应该由陪审团多数人的决定为准!
而不是你一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否则不,你的此举也不过是一个美丽的摆设仪式而已!

因为陪审团跟买卖双方没有任何的利益关系,
而你代表论坛方,如果纠纷双方的某一方是商家,则就与论坛有利益关系,而由你一人的判断结果,
是否公证?很令人值得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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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提出一个意见:

最好限制与人有过纠纷2起以上的ID参加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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