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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不要误解,互联网电视不只是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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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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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更正很多朋友都存在的一个错误的理解:互联网电视拥有在线观看和下载观看的功能,无论是电影还是电视剧,但是,这并不是互联网电视唯一的功能。

  就在昨天有新闻报道,中国互联网电视的翘楚——惠州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将被推上“被告席”。而“原告”,是一家不知名的小公司。

  这场纠纷的起因,是“版权”问题。“原告”以TCL侵犯其“版权”为缘由,要将TCL告上法庭。

  TCL互联网点是拥有在线观看、下载观看和在线升级功能,这个是了解互联网电视的朋友都知道的。TCL互联网电视链接到视频网站:PPS。如果TCL互联网电视真的存在“版权”问题的话,那PPS会允许互联网电视在其网站上浏览和下载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这个“原告”通过“版权”问题来揪住TCL不放,其目的可向而知,无非是想“傍大款”,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罢了。

  互联网电视以在线观看和下载观看功能为人所知,但是除此之外,互联网电视还有很多其他功能。比如音乐下载、音乐播放和远程教育。那么可想而知,互联网电视的主打功能——在线观看和下载观看功能,怎么会存在“版权”问题呢?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讲,任何新事物的到来都会经过一些挫折。然而这种挫折是应该鞭策新事物健康成长的,为了不把新事物扼杀在摇篮中,像“原告”这种恶意诋毁的挫折,我们真的不希望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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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s:20] [s:20] [s:20] 那种要求“做贼心虚”的恶意诋毁,我们真的也不希望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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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音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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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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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非是想“傍大款”,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没办法,谁叫自己是“小公司”呢!
香港弦声音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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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连KTV的版权问题还没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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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人就是这样 根本就是想结TCL来提高自己的名气 唉
[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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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还真是不少呢,总是喜欢夸大其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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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好人一个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8-28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也就是想借TCL来提高点自己的知名度吧[s: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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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叼叼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8-2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小公司是想沾下人家的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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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斌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8-29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也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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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王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8-29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高点自己的知名度   好让自己赢点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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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人挖空心思占便宜,哈![s: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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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子相公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8-30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的小公司还挺猛的,想跟这样大的公司抗衡真的是有点不自量力的感觉哦!
[s: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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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这个不存在的版权问题搞的天下大乱,真是不应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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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拿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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