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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苏州2

男子见义勇为 自行车砸倒飞车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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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xh@398 于 2009-12-24 18:35 发表
当我们都认为那种行为是正确的时候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大悲哀,试想我社会的法官就是举着单车进行审判的路人时难道我们的心不应该凉到脊背么。我们在抱怨自己的社会没有法制的时候自己却对背离法律精神的事情拍手称 ...
连不被抢的权力都保障不了,还谈什么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你真TM可笑。等你老婆被QJ的时候,你在旁边边看边报警吧,免得保障不了QJ者的权利。影响你老婆产生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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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的特征之一就是把财物与物主强行分开, 分开的距离越远, 侵害的程度越大.
说实话, 如果劫匪把东西抢到手后待在原地跟物主对峙, 还真不好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因此 "抢劫" 这种侵害行为只有开始, 没有结束, 除非劫匪将财物送还物主.
世界7%的耕地养活22%的人口世界60%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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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这个不是抢劫,是抢夺

关于抢劫造成的距离和侵害性成比例的观点倒是头一次听,只是从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这么判断的[s:6]

[ 本帖最后由 荼靡花开 于 2009-12-24 23:53 编辑 ]
做悍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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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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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荼靡花开 于 2009-12-24 23:49 发表
可惜,这个不是抢劫,是抢夺

关于抢劫造成的距离和侵害性成比例的观点倒是头一次听,只是从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这么判断的[s:6]

我要说明的主要意思是, 抢劫(或者抢夺)这种形式的侵害是没有真正的结束期限的. 除非物归原主. 跟 qj 不同. 那个是插入即为正在, 拔出就算结束了. 也就是说, 对于 qj, jj 插入之前不能防卫, jj 拔出之后也不能防卫....真佩服那些法律专家能想得出这样的规定.[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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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funk: :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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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1# 眉间尺 的帖子

抢劫的时间条件本来就是包括逃离现场和被追捕过程中的,所以那个律师说的并不对

这么说吧,并不是所有律师都是法律的化身,学任何一个学科学得精的都是少数,大家借此机会了解一点法律知识倒是挺好,而且明显大家还是对正当防卫有很正确的理解

我想他是想指另一种情况,就是以前出现过的不少群众围殴小偷,直到把小偷打残打死,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是防卫过当,是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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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小偷打残打死群众就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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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xh@398 于 2009-12-24 18:35 发表
当我们都认为那种行为是正确的时候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大悲哀,试想我社会的法官就是举着单车进行审判的路人时难道我们的心不应该凉到脊背么。我们在抱怨自己的社会没有法制的时候自己却对背离法律精神的事情拍手称 ...


那个人并没有替法官行使审判的权利,只是在用自己力所能及的手段去制止一个尚未结束的抢劫犯罪行为,他的主观并不是要致对方于死地,客观上,这种行为造成对方严重伤害的可能性也非常之小(我倒希望那两个抢包贼运气再差点),所以并不违背法律精神。

法律不应该是让人人都变得束手束脚,不敢做为,而应该是让每一个人都觉得既能依赖它保护自己,也能依赖它去帮助别人。

就算我不是学法律的,我依然认为那个律师在胡说八道,只不过是想让大家看他有些“独到专业”的见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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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帅,真舒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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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猛将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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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舒坦!让我想起了 辛德勒的名单 里的那个红衣小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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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有很多的伪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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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QQSF 于 2009-12-25 07:40 发表
但是小偷打残打死群众就无所谓


小偷打人属于转化型抢劫,大家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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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守法公民前面四分之一,看得真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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