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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0-7-2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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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嗯的建议好,这帖子可以顺带普法~~~
先说说立案不合理的地方:
打民事官司,原告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是说你得有资格起诉,比如别人家两口子打架,你再气也不能去起诉离婚,因为您不是当事人。这就是传说中的“有利害关系”。这案子原告就是我家房产证上的人,也就是我爹。我是我爹的委托代理人;
2.有明确的被告。——这就是说您得有一个现实存在的,可以告的人。我告的是楼上那家户主,以及物业。起诉个人必须提供他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络方式,起诉法人必须提供企业工商注册查询。这就是为毛我第一次被打回来了,因为我不知道楼上内人多大岁数,后来就瞎编了一个,而且没提供企业工商注册查询,这在http://qyxy.baic.gov.cn/zhcx/zhcxAction!query.dhtml这个网站里可以查到,打印出来就成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毛要告他啊?这就是让你说来龙去脉,然后你希望对方咋着啊?姐写了三篇儿纸,把能引得法全引上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是说对了事儿挑对了地儿。这个无异议。房子在哪儿就归哪个区管
符合了这四个形式要件,这案子就应该立案了,但法官现在和我掰吃的是物业改不改承担责任,能不能成为被告,这应该属于实体问题,是应该在庭审程序中由主审法官解决的事儿,轮不到立案庭来解决,这就是我力争的一点
我了解,在实践中,为了便于最终审判,立案庭会在立案阶段尽量帮助当事人把法律关系厘清,让案件的当事人适格,让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都有针对性,所以让当事人回去修改诉状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当事人明确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立案庭并没有任何权利干预和拒绝,因为,民事权利是当事人个人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荼靡花开 于 2010-7-20 16:0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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