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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美国把钓鱼岛的管理权是交给日本的。现在明白了吧。[s:97]
1894年底日本在甲午战争中对清朝军队作战已取得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决定攻占台湾。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钓鱼岛群岛划归冲绳县管辖,建立标桩。同年4月17日,清朝政府被迫与日本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割让了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岛屿。实际上,日本直到1900年由冲绳师范学校教师黑岩恒氏写出《尖阁列岛探险纪事》一书之后,才渐渐使用“尖阁列岛”这一名称。以上史实证明:日本使用“尖阁列岛”名称要晚于中国定名之后约500年。其实即使在日本人统治台湾时期,日本自己也承认钓鱼岛属于台湾附属岛屿而不是琉球的附属岛屿。1940年,日本占领下的台北州渔民与日本冲绳县渔民为“尖阁群岛”(钓鱼岛)
的捕鱼权问题发生争执,官司一直打到东京法庭;法庭很快作出裁决,台湾胜诉,冲绳县败诉,“尖阁群岛”仍归台北州管辖。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发表的《开罗宣言》指出:“把日本侵占中国的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把日本从它用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所有土地上驱逐出去。”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表了《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等。但美国在二战之后却占领了“西南诸岛”(北纬29°以南包括北纬25°左右地区),也占领了我国台湾所属的钓鱼岛,宣布对这些岛屿有“施政权”,拒不归还中国。美军还在黄尾屿、赤尾屿两个小岛建立了射击和轰炸靶场。
1951年,在中国未参加的情况下,美国和日本在旧金山非法签订了《对日和约》。由于美国占领和托管钓鱼岛本身就是非法的,因而该和约对我并无约束力。1971年6月,美日签订《归还冲绳条约》时,竟然把钓鱼岛也列入“归还”的岛屿之内。
1972年5月美在将琉球群岛归还日本时,把钓鱼岛也交给了日本人管理。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日本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划在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针对美国政府的无理行径和日本的非法行为,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的钓鱼岛等岛屿的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领土主权,中国人民一定要收复钓鱼岛等台湾的附属岛屿!”从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到1978年中日签订和平友好条约,我国从大局出发,与日政府达成了将钓鱼岛主权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待日后解决的谅解。然而,值此期间的1972年,日本右翼组织“日本青年社”竟在钓鱼岛上建立了一座灯塔;1978年该组织再次设置灯塔,以显示其“主权”。以后,日方又在钓鱼岛上修建了直升机场,不断出动船只和直升机驱赶到钓鱼岛附近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1996年7月,日本右翼团体更是变本加厉,又是设置巨型灯塔,又是树旗立碑,致使钓鱼岛争端再度表面化和尖锐化。
[ 本帖最后由 真惊了 于 2010-9-11 11:5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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