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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rry

[CD随身听] 关于标准语,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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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开放,还怕有钱买不到东西吗?哥上论坛注册到现在这么久看中的就买,从来没放过卖家一个鸽子,也没退过卖家一个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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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这些年家电 这个板块 或者还有别的板块 真不是卖家有什么责任 而是买家各种刀  各种唐僧 各种理想人生

实在是不胜其烦 回想十年前 交易哪有那么磨磨唧唧的? 那次不是几句话就确认交易了 而且基本还都是先款交易的。

而且现在还是保护买家利益 太过了吧 真的是有钱就是大爷

卖家利益 有多考虑过?

前面的回帖也说明了 提高卖家和买家素质是主要的。

一家之言 费劲巴力的砍个几十元 包个邮 有必要吗?大把时间做什么不好。

点评

你也说的是以前,那我要说的是论坛那么多“JS”,那应该怎么处理这些人?别告诉我没有  发表于 2013-11-30 12:04
所谓发烧,就是做着别人看来白痴、无聊、愚蠢、傻B到极点的事情,却自得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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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04:33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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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开帖卖东西,遇到几次“我收来玩玩”、“我要了”等等跟帖的,算标准语吗?结果呢?杳无踪迹。
所谓标准语有用?
大家自觉维护诚信才是第一位的,论坛的交易秩序也不是靠喊标准语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诚信的人不需要标准语,不以为然的人加上条条框框在实质上也不能拿他怎么办。

点评

这个卖家应该都遇到过。赞一个  发表于 2013-12-10 08:19
[img][/img]
心中关着一头猛狮,手里握着释放它的钥匙,却甘心被欺侮、被打败,浑浑噩噩地过着悲惨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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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u2046 于 2013-11-30 09:35 编辑

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吧,也是赞成有个前提:标准语后,卖家也达成与买家的交易意向!总要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如果没有了标准语,那么卖家完全可以同时联系多个买家,这期间有的站内短信,有的手机联系,有的qq联系,那么以哪一个为准呢?要是谁手快已经先款了,那么还在联系的买家是该放弃呢还是发帖声讨呢?
不过我觉得对买家和卖家都要有点约束:就是标准语不能随便喊,毕竟大家都几十岁的人了,言出必诺,就这么点小机器的钱难道还真的凑不齐?假设买家喊了标准语,那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反应,也就是好卖家尽快达成交易意向,而除非能拿出明显可以说服的理由及相关证据(货不对版,描述不实等等),买家是不允许放鸽子退出不买的,一旦出现违规放鸽子,就进行处分,到最后基本上大家看看威望就知道这个坛友能否交易可不可靠了;同样卖家也是,优先和一个标准语的买家沟通,并出给他,但同样如果能拿出可信理由及相关证据(买家有不良交易记录,价格包不包快的纠结,付款时间过长等等),卖家也有选择买家的权利,选择排队的第二个买家进行交易
总而言之,我的意思是要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这样才能共同遵守,维护交易规则,造福坛友{: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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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刺客 发表于 2013-11-30 09:02
最近开帖卖东西,遇到几次“我收来玩玩”、“我要了”等等跟帖的,算标准语吗?结果呢?杳无踪迹。
所谓标 ...

呵呵,同感
香港弦声音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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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大家的意见,取消对标准语的改变。维持原规则不变。

对鸽子的处罚改为:

1、客观原因 (例:商品意外损伤),违约方需诚恳道歉,若无法取得对方原谅,禁言7天,扣1分威望。
2、主观原因 (例:出给他人),违约方需诚恳道歉,若无法取得原谅,禁言30天,扣3分威望。
若因鸽子被处罚过,再次鸽子则永久封禁。

点评

知道了  发表于 2013-12-4 12:15
版主英明,路过支持!  发表于 2013-12-4 11:18
版主英明  发表于 2013-12-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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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22:25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Harry 发表于 2013-12-4 10:39
看了大家的意见,取消对标准语的改变。维持原规则不变。

对鸽子的处罚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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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Harry 发表于 2013-12-4 10:39
看了大家的意见,取消对标准语的改变。维持原规则不变。

对鸽子的处罚改为:

好!!!!!!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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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没必要,我都是以最先联系的为准,电话优先于QQ,QQ优先于回帖或者PM,谁也不能时时的刷新论坛啊
本人出东西打包优先,QQ联系优先,有时候不能及时看标准语,大家见谅,不能接受这个就不要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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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08:45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语需卖家确认。确认后即达成交易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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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s:97]这个没必要,标准语了,一样有人放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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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09:29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IzumiSakai 发表于 2013-11-29 14:40
有用,但个人原则:先款>标准语~!

您这个规则会把本来就被诟病的先款交易的弊处无限放大。
支持8楼,标准语+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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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3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语算是家电的特色了,值得保留,要是失去了,也就沦为一般论坛了
再说标准语在家电虽有破例下水道,但总体还是秩序井然,尤其对老烧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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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9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觉得标准语要不要不是核心问题,关机那问题还是靠买卖双方都要把问题讲清楚,卖家应该尽可能地把问题描述清楚,而买家也应该把自己的要求跟对方明确,双方都觉得合意了再进行交易才能避免纠纷,交易能走淘宝和中介最好,尽可能避免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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