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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原上草

到底是steven72还是nothing3说谎?邪不能压正--这贴子是个照妖镜,真丑善恶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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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种人一定是没朋友的,大家别理他,他可能有自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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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lsslwb 于 2006-1-5 17:38 发表

我就等你这句话,既然你已经表示了歉意,那么我可以认同你的希望—就此打住,此事已经了决。其实,从此至终,我的要求仅此而已。
谢谢其他的朋友,不论你们怎么样看这件事情,但我想我给你们带来的并不是灾难, ...

我本已答应nothing3就此打住,同时还提醒局外人自重,我是通过正当渠道维护我的权利,可在我声明已打住口言之后还有人把我贬得一文不值,我决不能容忍其它人对我的肆意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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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老虎油 于 2006-1-11 00:46 发表



小事何必搞成这样,有点小题大作啦。大量一点,任何事情不是你想像的那么简单,真的为了这么小的事情,你向法院起诉,会受理吗?最多不过就是庭外合解。

这里只不过是一个发烧论坛,又不是法律论坛,楼主 ...

法院不但受理,还会下判决书,但我同意你提出的“开心最重要”的说话,不过我这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呀!

[ 本帖最后由 glsslwb 于 2006-1-11 11: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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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些人认为这是小事情,难道小事情就不能说理了吗?如果真的是这样,那我要公开在这里郑重地“X”你!你要真的是心胸开阔之人,就不要回应我这句针对你的粗言!否则你就是严于律人宽于待已的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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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永号 于 2006-1-10 23:17 发表
由于楼主提到的两位未见过面的老烧友,才算看了此贴,感觉这里出现一些与技术无关的议题(交易不快等),乃属一大遗憾。
想对楼主说声:交易最好是当面交易,二手器材两地交易要有心里准备。
另:你是学法律的, ...

我之所以提到“诉讼”这个词,原因是steven72这位律师先说“就像原告并不当然胜诉一样,既然已经公开,就应当让各位看官了解事情的原委。网上交易在未交定金时,谁最先确定购买谁成交是基本规则”,贴子见:
http://www.jd-bbs.com/viewthread ... page%3D1&page=2
碰巧我也是学法律的,只好用“恶意磋商的缔约过失”来辩驳他,不想让一些不知真相的朋友轻信他的言论,我本人并没有故意买弄我的这点点能耐,更不会得理不饶人。但我不认您的“老烧友”观点,我认为“老烧友”更好珍惜自己的羽毛,对自己的言行要求要更高一些。永号兄是高人,我尊重您!
但我不能容忍其他出口伤人的老鼠。

[ 本帖最后由 glsslwb 于 2006-1-13 11: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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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tratr 于 2006-1-11 02:29 发表
楼主这种人一定是没朋友的,大家别理他,他可能有自闭证

我有没有朋友不是你说的就算,但象你这样不分是非,胡乱出口伤人的人是绝对没有资格做我的朋友的,不管你是富还是贵。

[ 本帖最后由 glsslwb 于 2006-1-11 11: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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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ill 于 2006-1-10 23:42 发表
退一步海阔天空吧
休矣

我也想退呀,我并不想让家电成为争吵的地方,可是,有人可能是面子上下不了台,想通过另人在旁边“胡乱指责”我来达到他歪曲事实、贬低我的人格的目的,我这是不得不奋起回应呀!
如果让这些小人阴谋得逞,那么家电就会慢慢带上“邪气”,你会让你喜欢来的家电变成为这个样子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是在做一件对家电有好处的事情。

[ 本帖最后由 glsslwb 于 2006-1-11 11: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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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很小的一件事情现在搞的越来越复杂了~ 大家把心放宽一点,什么事情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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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lsslwb 于 2006-1-11 10:25 发表

法院不但受理,还会下判决书,但我同意你提出的“开心最重要”的说话,不过我这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呀!




此事对于楼主来说,我觉得并不是件坏事。

可以真正理解“大度能容,容天下可容之事”的含义。

从此事你可看出,你得到的可能比你失去的更多。。。


楼主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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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老虎油 于 2006-1-11 12:31 发表




此事对于楼主来说,我觉得并不是件坏事。

可以真正理解“大度能容,容天下可容之事”的含义。

从此事你可看出,你得到的可能比你失去的更多。。。


楼主珍重!!!

我明白你说的道理,但我在这件事情中,一开始我就不够“明智”,因为我宁可不要别人送的怪兽电源线和D9一张,却不惜辛苦地想要别人对我表示那么“一点点的歉意”,真的不是个“聪明人”!
我要求对我无礼之人向我表示“一点点的歉意”,是在这些“有钱人”对我不尊重之后作出的,就我本人的人生观衡量,这点“尊重”要比怪兽电源线和D9一张有价值得多,他们是“有钱人”,碰巧我虽然不是有钱人,但算是个不缺钱的人,那怕它“怪兽电源线和D9一张价值再高”,我也不想要,我只想得到别人对我一点点合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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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觉得楼主有什么要求过分的地方;
也许,不少人觉得他是太认真了,
但他的确没有很过分的要求;
就此打住吧,论坛里没必要骂人,大家都是玩,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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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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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lsslwb 于 2006-1-11 10:58 发表

,有人可能是面子上下不了台,想通过另人在旁边“胡乱指责”我来达到他歪曲事实、贬低我的人格的目的,如果让这些小人阴谋得逞,那么 ...

[size=-2]
今天上网,发现这个帖子居然还在,我真得无话可说了。。。。
最后说明三点,决不再次回帖:
1。楼主只说要道歉,我的短信道歉和赠物方式还不够吗?何况我认为本人根本没错(详细过程见前面第二页回帖),我只是感到交易不成很遗憾,真不知楼主要怎样的结果???难道还有其他更尊重你的方式吗?当然诉讼是公民的权利,但同时也要说明原告并不当然胜诉。

2。我很搞不懂,楼主既然选择了网上公开,并要大家评理。但在网友意见只要对楼主不利的,楼主就一棍子打死,动则使用“这些小人”“胡乱指责”“阴谋得逞”。。。。等等这些词语,事实上绝大多数回帖的热心的朋友我都不认识,楼主这样的说法跟语气有些过头了,打击面也大了些,很不公平,也伤人心,这难道是所谓口口声声提及“尊重人”的人士的做法吗?不要忘记,恰恰是楼主本人换用不同的马甲(珊蝴虫ID)在发言,只要仔细查一下IP地址就知道了。

3。姑且不论对错,事情的确跟我有关,楼主有权发表对我的看法,包括正面或反面的,我都乐意倾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未偿不是一件好事。我相信详细阅读帖子了解详细过程的朋友都自有判断,正如多数网友提到的这件事本无大事,估计楼主自己也搞不懂自己的目的了,要道歉,我已经道歉了,要评理,又不允许提相反意见。我只是强调,论坛是大家的精神家园,需要大家维护,不要片面的否定,如有任何不足,更需要我们大家来努力,而不是全面否定。楼主也不要多提有钱无钱的事情,这会混淆事情的本来原委,跟有钱无钱根本没有关系!!真的想开一点最重要,开心点吧


[ 本帖最后由 steven72 于 2006-1-11 15: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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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steven72你一直声称交易不成是因为我“迟迟未定论”,而实际情况是2005年12月26日晚你发交易证明贴之后对我提出的“因没有图片供参考,还请徐兄对"上盖靠后部分有划痕"的大小和读碟能力进一步说明好吗?得罪了!”的疑问,你回论坛信息给我说:“在床上用手提上网,不想动了,明天晚上给你图片吧”。于是我在等你上图片。
结果第二天即是2005年12月27日我收到的是你以下的手机信息:
1、的确很抱歉也很遗憾,当然买东西也要以最终确定为准,你迟迟未定论,我只能给最先确定的人,再次说声抱歉。
2、难得转手一个东西搞得大家都不开心,其实对本人只想早点出手而已,同样的价格卖给谁都一样,只是你的跟贴没有完全确认,买卖不成的确遗憾,但本人也很无辜啊,怪兽线还是不错的。算交个朋友吧。

我真的是迟迟不确定吗?真实情况是你不守信用,但当时我并没多怪你,只是要求你在你发的交易证明贴下向我稍为表达一下歉意即可,可你连我这点要求并不作理会!
你真的表示过歉意吗?你只是错误地用你的怪兽线来表达你的处理方式。
请大家看看,我能感受到你的歉意吗?
大家看一下steven72发给我的这个论坛信息,真相就大白了!

[ 本帖最后由 glsslwb 于 2006-1-11 16:24 编辑 ]
未命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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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teven72 于 2006-1-11 14:56 发表

[size=-2]
今天上网,发现这个帖子居然还在,我真得无话可说了。。。。
最后说明三点,决不再次回帖:
1。楼主只说要道歉,我的短信道歉和赠物方式还不够吗?何况我认为本人根本 ...

反驳理由:
1、我从没看到过你的短信里有真正歉意的“道歉”,我看到的只是你这位所谓的“有钱人”企图想用怪兽线把我轻易打发掉!你认为你“本人根本没有错”、“原告并不当然胜诉”更加说明你从来就没有打算认错。我在这里看到了一个日本人
2、我的回应是因为有人在我声明已可以“打住”言语之后不分是非对错对我胡乱责骂。还有,我那天之所以用“珊蝴虫”这个ID回贴,是因为“我要几个ID是因为现在搜索论坛要扣金钱,我最早用的glsslwb就因为搜索太多,金钱曾一度为负数,担心被停止使用,因为年底我还想买些器材,必须常使用搜索功能,绝没有乱用ID做坏事的问题”而注册的,但当天回贴时不记得换成glsslwb这个ID(当时我正用“珊蝴虫”这个ID来搜索论坛的资料),就我来说,我根本没有必要在本贴使用马甲!我错用“珊蝴虫”这个ID回贴之后马上改成用glsslwb来重新回贴,两个回贴之间并没另外有人回贴子,并非是别人发现我用“珊蝴虫”这个马甲在乱讲话,大家可查查“珊蝴虫”编辑内容的时间即可明白,你说我“换用不同的马甲(珊蝴虫ID)在发言”只不过是想给大家造成一种假象。
3、我部份同意你的第三点看法,但我认为你并没有象你说的那样“已经道歉了”。我当然允许别人评理,但我不能容忍别人不分是非对错地对我进行胡乱责骂。

我说“有人可能是面子上下不了台”,只是说明我认为是“可能”,你要是身正不怕影歪请千万不要对号入座。

我在这里提醒“某些人”,要是你想通过玩阴招来颠倒是非,那么我可以告诉你:
真相是越辩越明的!

[ 本帖最后由 glsslwb 于 2006-1-11 17: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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