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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某地民政局关于收养的相关手续
民政局介绍,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市各区县民政局将承接办理本地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工作,而市民政局将只负责办理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收养登记。此外,市儿童福利院孤儿及弃婴的收养登记将由南开区民政局承担,各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今后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
收养社会弃婴须提交的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3、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并盖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4、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弃婴须出具两个见证人的公证证明;1999年4月1日以后捡拾的弃婴由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6、查找社会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公告60天后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7、收养申请书须写明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弃婴的承诺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8、三人合影照片(2寸彩照)2张,弃婴照片(2寸彩照)1张。
收养和送养须提交的材料
收养人: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弃婴的承诺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街、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加盖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与户口所在地街、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送养子女后不再生育保证书,加盖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女方50岁以上除外);
3、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华侨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除外);
4、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照片(指定地点):收养人全家合影照片(2寸)2张,被收养人(2寸)1张。
收养登记程序
领取登记须知及体检表→递交证件证明、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填表申请、照相→审查批准、证书制作→领取《收养证》。
以上情况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广大市民的收养登记情况,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收养登记具体事宜可致电市民政局进行垂询。
[ 本帖最后由 小胡子一箭穿心 于 2008-5-21 00:0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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