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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ote

[吵架贴]终于开口了——北大教授批范美忠:诚实而不知耻 那你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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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灾难避死何诉,
    主席唤,总理呼,
    党疼国爱,声声入废墟。
    十三亿人共一哭,
    纵做鬼,也幸福。

------------------我呸[s:29] [s: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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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又何必较真,看看就行了
我是一个玉洁冰清的人。贞烈贤良就是我的代名词。我走到哪儿贞节牌坊就跟到哪儿,我绝不做外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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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拍MP拍到这个地步,我确实服了。应该让他去做鬼幸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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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且不说狗屁不通毫无诗味,就这点“拍到死”的马屁精神就足以恶心人了,简直是对逝者的侮辱!
“米米的驳壳枪”需要您的关注和支持:
http://blog.sina.com.cn/tanti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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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8# 的帖子

和郭沫若的诗相比这诗太小儿科了
我是一个玉洁冰清的人。贞烈贤良就是我的代名词。我走到哪儿贞节牌坊就跟到哪儿,我绝不做外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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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不要把好不容易吵起来的高亮贴搞封了,那我要追究责任的[s: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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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haetoning 于 2008-6-13 18:51 发表
和郭沫若的诗相比这诗太小儿科了

那倒是,郭是中国最强的一个御用文人。


水调歌头·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十周年
郭沫若1976年5月12日
四海《通知》遍
文革卷风云
阶级斗争纲举
打倒刘和林
十载春风化雨
喜见山花烂漫
莺梭织锦勤
茁茁新苗壮
天下凯歌声

走资派
奋螳臂
邓小平
妄图倒退
奈“翻案不得人心”
“三项为纲”批透
复辟罪行怒讨
动地走雷霆
主席挥巨手
团结大进军


水调歌头·粉碎四人帮
郭沫若1976年10月21日
大快人心事
揪出四人帮
政治流氓文痞
狗头军师张
还有精生白骨
自比则天武后
扫帚扫而光
篡党夺权者
一枕梦黄梁

野心大
阴谋毒
诡计狂
真是罪该万死
迫害红太阳
接班人是俊杰
遗志继承果断
功绩何辉煌
拥护华主席
拥护党中央  


《献给在座的青同志 》  
  亲爱的青同志,你是我们学习的好榜样  
  你善于活学活用战无不胜的毛思想  
  你奋不顾身地在文化战线上陷阵冲锋  
  使中国舞台充满了工农兵的英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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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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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了范跑跑和郭跳跳的视频
郭跳跳这哥们不断提到《教师法》中的规定,但是估计他根本就没看过教师法
哎,论战也找个有技术含量的
我是一个玉洁冰清的人。贞烈贤良就是我的代名词。我走到哪儿贞节牌坊就跟到哪儿,我绝不做外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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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帖最后由 牛头牛脑 于 2008-6-13 19: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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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抓紧看了一下教师法,一堆废话,就两句有关的,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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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跳跳先生的观点就是你不是雷锋式的英雄就是一个无耻之徒,在雷锋和无耻之徒之间没有普通人这一档
我是一个玉洁冰清的人。贞烈贤良就是我的代名词。我走到哪儿贞节牌坊就跟到哪儿,我绝不做外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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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牛头牛脑 于 2008-6-13 18:34 发表


规范归规范,没有规定的就不是规范这种理念应该在完善制度前先贯彻,否则何来标准?连规范都不能确切贯彻实行,如何推进制度改革?动不动所谓群起而攻之就改动?那flg呢?算不算群?zd呢?是不是群?被攻击的就不 ...
教师法 没有仔细看 不知道有没有规定女教师能不能进男厕所 假如 没有明确规定 是不是就能进呢  其他什么公民道德 学生守则 公务员准则或者任何行业的准则一般就10条 谁会事无巨细地都写完全呢 写它一大堆裹脚布谁不嫌啰嗦 没写完全的是不是就不受约束呢  抠字眼 抬杠谁不会 可惜有些人只是为了把自己嘴皮子功夫表现到极致而抬杠而已 还是那句话 抬赢了也不过是一时之快 能撼动道德标准吗

[ 本帖最后由 72716 于 2008-6-13 19:33 编辑 ]
哥装的不是瘸 装的是蒜
工作的最高境界就是看着别人上班,领着别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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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女教师能不能进男厕所

这个不归教师法管,视情节严重如果有罪(好像目前仅限于男性闯女厕所,女性骚扰男性并未定罪)这个是触犯了刑法中的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当然不需要另外说明。
所有教师的权利义务已经写的很清楚了,此外如果犯其他法律自然有其他法律进行惩处。
连基本的道理都不明白还说什么。

再者难道你认为你说他不符合道德标准就不符合道德标准了么?从小到大只听说老师要以德服人把学生教育好,从来没有说遇到危险老师要挺身而出,如果有这么一个挺身而出的角色的话,大家公认的绝对不是老师,而是JC或者军人,在JC平时都没做好的社会大环境下,要求一个没有规范过保护职责的老师去死在学生前面,这种道德标准简直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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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很想说一句 这样一个是非分明的问题居然能引来如此众多的论坛,网民参与辩论  到底 人类的思想是在进化还是退化呢
哥装的不是瘸 装的是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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