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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ote

[吵架贴]终于开口了——北大教授批范美忠:诚实而不知耻 那你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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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冲那句“……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 我就想骂他~

T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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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wzch 于 2008-6-14 10:21 发表
冲那句“……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 我就想骂他~

TNND


嗯,这一点,我想所有人的看法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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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太认同他的言论,也说不出是哪不对。这个北大教授讲的都对,但仔细想象好像又不全是那么回事。其实这个范美忠的想法代表了很多人,只是他勇于说出来了。但是在那样的危急时刻,作为一名教师确实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而不应该独自逃生,这样也不是说高尚,将生死置之度外等,就是在尽责。还有一点我有点奇怪,对尽责任不先逃生而救助学生的教师大肆的报道称赞,对自己先逃生的教师又大肆的贬低。难道没有一个折中的?   别人的生命重要,自己的生命更重要,在不危急自己生命的前提下,可以救他人,但在危急到自己生命的前提下,还有多少人能先救他人而不救自己呢?这个范美忠作为一名教师,确实是应该指责,但作为一个普通人有这样的想法也无可厚非的。也是正常的。发泄兄说得对,不应该过分指责,但更不应该宣扬。

[ 本帖最后由 萧秋水 于 2008-6-14 10:48 编辑 ]
我听着年轻时的歌曲,假装自己回到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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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7# 的帖子

但这和讨论FPP的中心:范跑跑是不是应该跑不是一回事。
此号已死,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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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大家都很明确一点,作为一名教师,他不应该选择独自逃生。这么做确实没有尽到教师的责任。
我听着年轻时的歌曲,假装自己回到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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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xiao 于 2008-6-13 23:01 发表
山东作协副主席王兆山先生发表于齐鲁晚报的江城子:

    天灾难避死何诉,主席唤,总理呼,党疼国爱,声声入废墟。十三亿人共一哭,纵做鬼,也幸福。

    银鹰战车救雏犊,左军叔,右警姑,民族大爱,亲历死也 ...


无语,  恶心啊。
我听着年轻时的歌曲,假装自己回到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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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xiao 于 2008-6-13 23:01 发表
山东作协副主席王兆山先生发表于齐鲁晚报的江城子:

    天灾难避死何诉,主席唤,总理呼,党疼国爱,声声入废墟。十三亿人共一哭,纵做鬼,也幸福

    银鹰战车救雏犊,左军叔,右警姑,民族大爱,亲历死也 ...

去他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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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0# 的帖子

不要动不动用大家,这个问题如果是确定的,就没有这通辩论了。
此号已死,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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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一个在灾难面前懦弱的普通人没有错,错就错在以自己的懦弱为荣
如果觉得范跑跑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走法律程序
我是一个玉洁冰清的人。贞烈贤良就是我的代名词。我走到哪儿贞节牌坊就跟到哪儿,我绝不做外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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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haetoning 于 2008-6-14 11:03 发表
做一个在灾难面前懦弱的普通人没有错,错就错在以自己的懦弱为荣
[s:21]

不要以为这个社会是堕落的,所以你就是伟岸的,实际上正是从你的身上折射了这个社会的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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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同意,前面的跑跑根本没什么错,后面的叫叫就很不识相,但也就能说他不合道理而已。
此号已死,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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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跑啊跑啊跑,蓦然回首,意法已被远远甩在后面。范氏家族领衔三线+疯狂的跑动,来自欧洲的“范跑跑”荷兰成了本届欧洲杯最热门的一个,3比0屠杀意大利,4比1宰割法国,橙衣军团轻松从死亡之组出线……


                         ----163
此时无声胜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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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失道寡助 于 2008-6-14 09:22 发表
现在这种人越来越多了,而且越来越多的人的宽容心也越来越大,都对其表示理解,甚至支持。[s:97] 但是对我D做错的事嘴上从来不宽容[s:97]


一個是私人,一個是國家的執政黨,可以相提并論???
朋友新开的BLOG,选美冠军,大家点击支持下
http://blog.sina.com.cn/s/profile_1747632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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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美言论自由区别

??我国宪法和美国宪法都规定了保护言论自由,但是也都列出一些例外。
  众所周知,西方和jy一直认为我国没有言论自由。
  那么能否举例说明从法律操作上讲最大的差异在哪里,也就是哪种言论在美国肯定不会被告,而在中国一点被告?
   我个人觉得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因言获罪经常是各个地方法律意识和司法独立参差不齐,而是越是经济差的地方,司法越腐败越黑暗。
  我建议凡是因言获罪的案例一律需要有市中院初审,省高院设立特别庭专门二审裁决。避免地方司法和政府沆瀣一气。而且到了省高院用专门设立的高级法官,可以大大减少这类乱判乱抓,也可以提供很多案例,让地方不敢胡来。
  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他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不要以为这个社会是堕落的,所以你就是伟岸的,实际上正是从你的身上折射了这个社会的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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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9# 的帖子

“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

绝对支持,和中国一样,都是这样部分自由、部分限制。既然如此,限制多少就没有意义了。

一个相关问题是“在美国只有骂总统的自由,没有骂老板的自由”,中国虽然“既没有骂老板的自由也没有骂总统的自由,但你绝对有骂老婆孩子的自由”。

所以说中国人民不享受充分自由的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s:6] [s:6] [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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