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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关于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原则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责任事故。根据鹿史⑸?那榻诤秃蠊??治?话憬萄г鹑问鹿屎椭卮蠼萄г鹑问鹿视枰匀隙ā?/p>
1.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消极影响,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2.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员任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学校和(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表)确定的主讲教授和骨干讲员,由此导致教学质量低劣,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3)未经学校和(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表)指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由此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4)任课教师未经学校和(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出于非不可预计原因而严重误课,导致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5)开课单位指派没有教学经历、未经必要教学培训的人员授课,或任课教师未经校(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授课质量低劣, 影响教学质量。
(6)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漏试题内容的任何行为,一经查证,不管是否对考试实际效果造成既成影响,都构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7)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监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8)考试命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试作,从而导致试题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9)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或计分严重失误而损害学生权益。
(10)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之后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提交考试成绩,由此严重影响后续的学籍和成绩管理系统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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